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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导因利用“长险较短做到”模式,并许以高额收益,索取高达3000余名被害人8亿多元投资资金,2013年8月再次发生在上海,震惊全国保险业的绿鑫保险代理公司美女老总陈怡因涉嫌集资诈骗案,于今年2月11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了一审公开审判。
本报记者 胡金华 上海报导因利用“长险较短做到”模式,并许以高额收益,索取高达3000余名被害人8亿多元投资资金,2013年8月再次发生在上海,震惊全国保险业的绿鑫保险代理公司美女老总陈怡因涉嫌集资诈骗案,于今年2月11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了一审公开审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怡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继续执行,褫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充公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杰罪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充公个人全部财产;之后受贿违法扣除人民币8亿余元,严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留、查禁立案的赃款、赃物等依法处理后不予交回,涉及数额限上述违法扣除。”在当日10点30分按时开庭,且严重不足十分钟就完结的过程中,上海一中院对绿鑫案两大主角陈怡和江杰罪行展开了量刑。
案情总结时隔一年半的绿鑫案,随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落槌,再度转入业界的视野。“这个量刑结果应当说道是在意料之中。
”上海一位资深经济案律师立斌(化名)对本报记者说道,陈怡和江杰两人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是遭受过系统的行业科学知识培训的,在明告诉违法的情况下,还利用长险较短做到提供巨额财经资金,可供自己和他人挥霍无度,在资金链经常出现断链无法弥补的情况下,精心策划逃走路线,早已减少了他们的罪责。根据上海一中院公布的案情明确信息,早在2010年初,陈怡、谭某(公司实际掌控人之一,另案处理)与时任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签订协议,北航绿鑫公司积极开展寿险代理销售业务并缴纳管理费用。然后,陈怡与谭某经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卸分为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索取投资人资金,并对涉及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绿鑫公司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险费,通过保险公司归还手续费的方式买入。通过此类“长险较短做到”业务,绿鑫公司很快“发展”。
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陈怡、江杰在沪、浙两地聘用了400余名保险代理人构成销售团队,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沪、浙等地向4400多人促销上述欺诈的保险理财产品计人民币13亿余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归还的方式收买资金10亿余元。至案发,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余元。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找到资金链将脱落,欲将近5000万港元并转至香港后,装载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逃亡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捕。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宣判。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此案。有意思的是,在去年7月的庭审中,绿鑫案被告人陈怡对控告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没异议,但坚称其实行的不道德不包含集资诈骗罪,而包含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坚称其不道德不包含集资诈骗罪;在今年2月11日的一审审判过程中,陈怡和江杰以某种程度的理由为自己反驳,并明确提出了裁决。
回应,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指出,被告人陈怡、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合用于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导致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尤其极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尤其重大损失,其不道德皆包含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起到虽有区别,但尚能足以区分主从罪,综合羁押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可在裁量刑罚时不予反映。审理机关控告指控的罪名正式成立,依法予以反对。
陈怡、江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未予说法。法院三点反驳2月13日,本报记者也从涉及渠道得知,在长达半年的绿鑫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本案否归属于单位犯罪、陈怡的不道德否包含职务侵占罪、江杰的不道德否包含窝藏罪。绿鑫案的主审法官吴循敏在审判结果宣判后,也对媒体回应,绿鑫案首先不是单位犯罪,而确认为个人犯罪,被告人陈怡等的违法扣除不归单位所有,“长险较短做到”的经营模式无法建构任何利润,单位未受益,且陈怡将买入部分中的1.2亿元用作个人挥霍无度。
同时,自2010年2月至案发,绿鑫公司等公司经营的唯一业务就是销售欺诈理财产品,归属于“以实行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有关问题说明》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不应确认为个人犯罪。其二,陈怡的不道德不包含职务侵占罪而不应确认包含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的涉及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捷并且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行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不道德。而被告人陈怡具备非法占有的蓄意、愚弄的不道德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行诈骗等特点,系由用于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故其不道德不包含职务侵占罪,而不应确认包含集资诈骗罪。
第三,江杰的不道德不包含窝藏罪而不应确认包含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窝藏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犯罪人无事前的通谋。
而根据被告人江杰转入绿鑫公司的时间、工作职责、实际工作内容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等,依法需要确认江杰主观坚称绿鑫公司人员合并寿险产品作为理财产品展开销售的实际情况。作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保险行业从业者,江杰应该坚称公司操作者模式不具备可持续性,还协助陈怡并购两家保险代理公司拓展业务范围,保持资金运作,绿鑫公司资金链脱落之后,与陈怡共谋携款逃亡。综合这些事实确认,江杰的不道德不包含窝藏罪,而不应确认包含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经过法院的审理,绿鑫案的案情早已是较为明晰清了。即使陈怡和江杰明确提出裁决,被改判的几率也是较小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家张建新分析说道,对于每一个在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都会经过监管部门审批,而绿鑫此前在市场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旗号低收益的旗号,其实质毕竟利率不高的保险产品,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对于销售这样的欺诈产品的危害性应当是心知肚明的,在坚称违法的情况下蓄意犯法,情节就相当严重。
事实上,更加让外界关心的是,虽然法院早已具体回应,要之后通过多种方式受贿绿鑫案的损失,但是面临高达8亿的资金窟窿,且牵涉到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银行以及3000多名受害人,要想要全数只得,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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